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
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 vol或%
by volume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
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零點五度以外,其他酒類為
正負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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