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菸產製工廠之機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菸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及貯存等之機器設備與器具
    ,使用前應檢查是否清潔,使用後應清潔乾淨。
二、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
    備,應由不會產生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
    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之不當
    材料,且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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