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死亡
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者,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
1.雷擊或地震。
2.飛機墜落或失事。
二、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者,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1.電梯或電扶梯墜落或故障。
2.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三、因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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