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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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