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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