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
    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自發現事故時起
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
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
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
財政部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
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應包括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記帳士、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之因應措施,以降低或控制損害,並讓當事
    人瞭解相關狀況,使當事人能採取相關措施防止損害發生或擴大,並
    應研議預防機制,防杜事故重複發生。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
    第三款有關本辦法應包括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時應通報之對象、時點
    、應通報事項、後續行政檢查等事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記帳士、記
    帳及報稅代理人遇個人資料安全發現事故後,應依附表格式於七十二
    小時內通報財政部。
三、第三項明定財政部於接獲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通報後,得依本
    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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