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他方締約國內之不動產所得,包括農業或林
      業所得,該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稱「不動產」,應具有該財產所在地締約國法律規定之含義,包括
      附著於不動產之財產、供農業及林業使用之牲畜及設備、適用一般
      法律規定之地產之權利、不動產收益權、及對於礦產、資源與其他
      天然資源之開採、或開採權所主張之變動或固定報酬之權利。船舶
      、小艇及航空器不視為不動產。
  三、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不動產所取得之所得,應適
      用第一項規定。
  四、由企業之不動產及供執行業務使用之不動產所生產之所得,亦適用
      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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