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附加條款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本附加險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亦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終止
本附加條款,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終止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項目。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本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非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本公司不得終止本附加條款:
一、要保人未依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對本附加條款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記錄者。
終止本附加條款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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