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秘書掌理業務如下:
一、襄助館長,綜核文稿事項。
二、綜合、協調及督導各單位業務事項。
三、重要案件之管制督導與研考事項。
四、本館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每月大事紀彙編事項。
五、機密文書處理及公文稽催與重要文稿函件之撰擬事項。
六、本館發言人及重要新聞發布事項。
七、館長授權處理之事項。
八、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之辦理事項。
九、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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