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如下: 一、加派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 專案輔導學校,或重新組織董事會日止。 二、加派之監察人: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或 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日止。 三、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 完結日止。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