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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始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招生入學者, 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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