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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第二條第一項 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 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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