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班別及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檢具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
  前項開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班別、課程、師資、專兼辦人員、授課地
  點、設施與設備、收費與退費基準、成本效益分析、鐘點費、工作酬勞
  及經費預算等相關事項。
  第一項招生簡章應載明班別、課程、收費與退費基準及使用設施與設備
  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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