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業界專家有各款情形之一,學
    校應解聘。第一款依業界專家工作之性質,定為「協同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三、為保障業界專家工作權,本條各款情形,是否影響其擔任業界專家之
    資格而應予解聘,應由學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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