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社會教育機構由中央設立者為國立;由直轄市設立者為市立;由縣(市)
設立者為縣(市)立;由鄉(鎮、市、區)設立者為鄉(鎮、市、區)立
;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為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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