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以不低於下列比率為原則:
一、國家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二、公共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三、大學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
    (二)其餘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七。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
七、專門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
前項圖書館年度預算包括各項業務支出費用及財產購置費用。但不包括人
事費及新建館舍之經費。
〔立法理由〕
一、經現況調查目前大專校院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經費比率占圖書館年度
    預算已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現行條文所定大專校院圖書館購置圖書資
    訊經費比率僅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為符合實況,爰提高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大學圖書館及專科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經費
    比率至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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