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
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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