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薦選或甄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成績合格者,依職前
訓練成績高低,選填本部公告職缺之服務學校,並依下列原則派至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教官(以下簡稱介派):
一、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介派至大專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級軍訓教官: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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