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薦選或甄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成績合格者,依職前 訓練成績高低,選填本部公告職缺之服務學校,並依下列原則派至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教官(以下簡稱介派): 一、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介派至大專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級軍訓教官: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