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
  則,並應適時為之。
〔立法理由〕
  舉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
  影響至深且鉅,故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並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
  避免資訊過時,故明定應適時為之。惟該政府資訊如有第十九條第一項
  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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