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 則,並應適時為之。
舉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 影響至深且鉅,故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並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 避免資訊過時,故明定應適時為之。惟該政府資訊如有第十九條第一項 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