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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各鹽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工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鹽場產製,運儲之木土、機電、水利、鐵道等設備之維護,與 更新擴建事項。 二、關於場鹽加工鹽、鹽灘副產品之品質化驗檢定,研究事項。 三、有關工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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