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汽車修理業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
  置器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意,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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