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緩接受申請新增設用電:
一、因受法令限制,目前不得供電者。
二、電源不足、供電設備嚴重超載或供電有特殊困難者。
三、獨立發電系統供電地區或未設電源地區,用戶申請用電,其設備新設
    或擴充所需資金非本公司所能合理負擔者。
四、非本規章所訂供電方式者。
五、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得拒絕供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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