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
  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
  準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均得於其下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
  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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