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
  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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