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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 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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