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第三條第四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專業機構:
    (一)我國公司或法人,並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
          以上: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但持有相關碩
            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二年;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實
            務經驗得減為一年。
          3.受聘於專業機構服務或受聘僱專業機構之支配於專業機構外
            服務,且在其執行業務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
            報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
    (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
          或相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具有三年以上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
          實務經驗。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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