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中小企業,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執
  行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或團體申請獎助之備案:
  一、增僱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正本。
  二、增僱人員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承諾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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