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災企業因復工營業計畫所需之營業資金,於八成範圍內,金融機構得給
予貸款(以下簡稱復工營業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
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主管機關對前項貸款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
圍內,予以補貼。
受災企業申請復工營業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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