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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遇有發生重大事故各單位代表未能解決時,由 中心主任通知其服務單位主管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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