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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區工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襄助處務。
〔立法理由〕
各區工程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及其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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