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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臺北、高雄機廠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一、臺北、高雄機廠政風室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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