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所置課長二人,室主任一人,視察二人,專員十二人,稽查三人,課
  員五人,事務員一人,業務助理八人。
〔立法理由〕
  一、本所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
  三、原編制總所及各所屬計七十九人,精簡為六十四人,計精簡十五人
      。
  四、現行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
      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
      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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