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竹電力段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買與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
      報。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
      申報事項。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
        事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
  十四、服裝貸與請領。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十六、其它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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