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集體興建住宅所需土地,應盡量配合新社區發展計畫作有效之開發利用,
或利用各事業機構原有眷舍基地改建。但以興建公寓式樓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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