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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