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
          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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