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災觀光產業經金融機構核給前條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按其實際貸款餘
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三之利息;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三者,依實際核貸
之利率補貼之。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週轉金為一年,資本性融資為三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