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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營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重量超過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限額時,其超過 部分,得比照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酌增運郵津貼。 公營汽車運輸業,遇郵局要求派整車代運郵件時,在可能範圍內,應儘 先撥車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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