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信線路得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施工時,如有損壞公私建築
  物、種植物或路面情形者,應由電信機構查明實際損失,付以相當之補
  償或予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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