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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電信線路得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施工時,如有損壞公私建築 物、種植物或路面情形者,應由電信機構查明實際損失,付以相當之補 償或予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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