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
    量建設資料)
四、用戶數量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
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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