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引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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