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防火構造分為七等級,各等級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如下:
一、第壹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超過二百
四十人之特種用途船。
二、第貳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未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航行外海水域之客船。
(三)航行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總噸位在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
十人之客船。
(四)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超過六十
人、二百四十人以下之特種用途船。
三、第參等級:航行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乘客一百
五十人以下之客船。
四、第肆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但不包括易燃液體船。
(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六十人以
下之特種用途船。
五、第伍等級:易燃液體船。
六、第陸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未滿五百,或航行外海水域、沿海水域及內
水水域總噸位一百以上之貨船。
(二)除內水水域外,總噸位一百以上,且乘載特種人員十二人以下之
特種用途船。
七、第柒等級:
(一)漁船。
(二)航行外海水域、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且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貨船
。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且承載特種人員十二人以下或航行內水水域之
特種用途船。
娛樂漁業漁船依總噸位及乘客人數不同準用第貳等級或第參等級規定。
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壹等級、第肆等級及第陸等級
規定;航行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貳等級、第參等
級及第陸等級規定;航行澎湖與大陸福建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貳等級及
第陸等級規定。
載運以核定閉杯試驗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超過攝氏六十度之原油與石油
產品,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應符合第肆等級規定並應符合第一
百零八條第十款隔離閥裝置位置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 107年1月9日修正發布後,新申請建造、變更使用目的或
型式、或自國外輸入之船舶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將「航線」均修正為「水域」。
二、為確保特種用途船之防火構造安全,特將其納入各等級防火構造予以
規範,並重新檢討各等級適用船舶之規定;為加強漁船防火構造安全
,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規定。
三、本條所稱「除內水水域外」之船舶係指航行國際水域、外海水域或沿
海水域之船舶。
四、參照「二零零八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第六章防火相關規定,配
合特種用途船乘載特種人員數量及航行水域,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二目規範其適用之防火構造等級。另第六
款第二目則因乘載特種人員為十二人以下,故比照國內水域總噸位一
百以上之貨船等級規定辦理。
五、參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三款第參等級之文字
。
六、比照船舶設備規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及交通部,增訂航行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水域之船舶適用等級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七、因第一項重新檢討各等級適用船舶之防火構造規定,將影響相關船體
結構,但施行現成船體變更確有困難,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其修
正規定應適用於新造或自國外輸入船舶為妥,本規則修正發布前之現
成船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為明定各等級防火構造之船舶適用日期
,爰增訂第三項。
八、參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二之二章 Reg.1.6.4,增訂第四項易燃
液體船載運閃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成品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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