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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商港管理機關依實際情形規定每日作業時間,委託人應切實配合辦理, 並確實提供作業資料,非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不得停工。 作業時停工兩小時以上,視為無故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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