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
  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辦理地上權讓與登記。
  前項地上權讓與他人時,若讓與期間與原地上權存續期間不一致,由航
  港局變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並於受讓人地上權消滅後,再行設定地
  上權予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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