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
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
,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本會辦理稽核影響受稽核機關之日常業務,並使受稽核機關有
充裕時間預為準備,以增進稽核效能,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
實際辦理稽核之一個月前,通知受稽核機關。
二、若受稽核機關因業務等因素,難以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五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調整稽核日期,並原則以一次為限
,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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