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
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
,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本會辦理稽核影響受稽核機關之日常業務,並使受稽核機關有
    充裕時間預為準備,以增進稽核效能,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
    實際辦理稽核之一個月前,通知受稽核機關。
二、若受稽核機關因業務等因素,難以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五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調整稽核日期,並原則以一次為限
    ,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