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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研究員、專門委員、一等專員、秘書、一等稽核、高級分析師、二等專員 、三等專員、分析師、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辦事員 及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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