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
  處遇時,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監護人、實際照顧身心障礙者之人、師長
  、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併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
  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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