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
  備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
  員之安全。
  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
  明顯處所。
  醫院訂定第二條第四款緊急災害之疏散作業與路線,應依感染控制原則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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