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二項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
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辦理變更。
二、廢棄物處理技術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
,並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其技術人員離職時,其代理
人接任或新任技術人員接任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三、除前兩款規定外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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