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二項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
      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辦理變更。
  二、廢棄物處理技術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
      ,並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者繼任,其技術人員離職時,其代理
      人接任或新任技術人員接任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三、除前兩款規定外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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