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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