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性檢查,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其檢查 重點如左: 一﹑工廠之環境衛生,包括通風﹑採光﹑防蟲﹑防鼠及防塵設備與廢水 ﹑廢物﹑廢氣處理。 二﹑各項製造﹑加工設備是否完整,能否配合實際需要及其性能與使用 情形。 三﹑品質制情形。 四﹑化粧品製造監製情形。 五﹑員工之健康狀況及其工作情形。 六﹑依法應登記或應變更登記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檢查,在直轄市由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