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輔性檢查,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其檢查
  重點如左:
  一﹑工廠之環境衛生,包括通風﹑採光﹑防蟲﹑防鼠及防塵設備與廢水
      ﹑廢物﹑廢氣處理。
  二﹑各項製造﹑加工設備是否完整,能否配合實際需要及其性能與使用
      情形。
  三﹑品質制情形。
  四﹑化粧品製造監製情形。
  五﹑員工之健康狀況及其工作情形。
  六﹑依法應登記或應變更登記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檢查,在直轄市由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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