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潔,製造加工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客室、研究室、
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其建築物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
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
粉塵,必要時應採用類如環氧樹脂等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室內導管應選
用表面不易積存塵埃或污垢之材枓,並應力求隱蔽。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
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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